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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签合同 劳动关系照样能认定

职场生存 2015-11-26 16:02101

没签合同 劳动关系照样能认定

■职工入职不足一月发生交通事故 ■公司不满仲裁结果将职工告上法庭

11月10日,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件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这起案件中,用人单位成了原告,将劳动者告上法庭。

■事件:未签合同职工出差发生交通事故

今年4月6日,邢某在某科技公司找到一份业务员的工作,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。4月27日,邢某在公司的安排下到保定出差,先坐火车到了定州,后乘坐该公司工作人员范某驾驶的车辆到保定。第二天,范某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,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裁决书载明:范某所驾驶的车辆系该公司所有。

事故发生后,该公司一口咬定邢某与之前的工作单位尚未交接清楚,到该公司只是熟悉了解销售业务,并非该公司的员工,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
痛失爱子后,邢某的父母走上为子维权之路。邢某的父母出示了该公司4月份的考勤表,邢某的名字赫然在列。邢某的工作名片显示,其系该公司区域经理,且名片格式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片格式一致。就该公司认为邢某未与前一工作单位交接清楚,邢某父母出示了邢某向前单位提出的辞职申请,以及该单位给出的员工离职审批表,标明日期是今年1月30日。

今年6月29日,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给出裁决书,确认邢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,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。

■经过:法院认定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

桥西区人民法院认为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。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被告提供的邢某的名片、火车票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,可以证明邢某到原告处工作,乘坐原告公司的车辆办理公司业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。原告辩称邢某是到公司熟悉销售岗位业务,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,与常理不符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告否认与邢某存在劳动关系,对邢某此次出差是否经原告安排、是否从事公司业务范围,却均未做出肯定或否定回答,本院认定邢某系经原告安排出差,接受原告公司管理。综上,本院认定邢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。

■说法:劳动关系确认需要提供相关证据

据该案主审法官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留营法庭庭长骆新颖介绍,一般情况下,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劳动合同的建立为标准,但是由于各种原因,也存在一部分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。本案中,劳动者到用人单位还不足一个月,这一期间发生事故的,劳动者如何来举证,这就需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,本案中的名片、出差火车票等,可以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的相关证据。只有确认了劳动关系,才能确认工伤,得到工伤赔偿。骆新颖法官提醒,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时,首先要签订劳动合同。如果由于期限等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这一期间一定要留存相关工作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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